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宗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宗文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林宗
文設籍於新北市三峽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非本院
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
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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