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愷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緣債務人張愷殷於民國90年04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
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
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
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
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
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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