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榮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緣債務人李榮明於民國94年0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
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
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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