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游雅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
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
伍佰元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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