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施世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泇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
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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