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穹擎(原名林緯彰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零伍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(一)、緣債務人林緯彰於民國(下同)110年3月9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2,0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
3月9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.300固定
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9日(最後一次
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,664,051
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
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
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
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
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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