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坤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期
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二個
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
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)
(一)緣債務人陳坤徽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
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
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
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
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
請領信用卡至113年1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86,377元
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81,321元為自民國110年4月26日
起至民國113年1月26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5,056元為循環利
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
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
信用卡約定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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