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王鍋屋餐飲國際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
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陳明債權金額10,798元之計算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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