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陳彥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多品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廣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廣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
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肆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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