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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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姸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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