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葉泊彤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、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
文件。
二、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在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
任職之釋明文件(如勞保投保資料、在職證明書、其他在職
之文件等)
(補正之文件逕寄送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(地址: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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