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汪荷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(如勞保
投保資料、在(離)職證明書、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
明之證明文件)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三一光學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00000000)之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