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江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環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奕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潘奕彰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其應
連帶給付薪資、年終獎金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等。依聲請人
所提出之聘僱合約書,僱傭契約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環
球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,相對人潘奕彰僅為其法定代理人
無從認定相對人潘奕彰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,聲請人請求
相對人潘奕彰給付薪資等債務,聲請發支付命令,顯於法無
據,該部分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