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吳佩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承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萬玖仟肆佰貳拾
陸元,及其中(一)新臺幣玖佰零肆萬柒仟柒佰柒拾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(一)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