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蔡佳芬即璞之妍診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
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
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
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請求相對人退還貨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,惟未
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,而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
話紀錄截圖亦無從確認對話者為何人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
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已給付貨
款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於同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
,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,則
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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