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葉家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辰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同年1
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,依法
於同年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然聲請
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
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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