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梁國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曾明祥
曾耀鋒
張淑芬
顏妙真
洪郁璿
詹皇楷
陳正傑
陳宥里
黃繼億
潘志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