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韓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
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11.27%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 年息13.524%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27%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 年息12.52%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2%
附件:
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:
壹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:一、債務人韓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
幣(下同)132,610元整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韓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)421,637元整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三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
擔。
貳、請求原因及事實:一、緣相對人韓謙於109年12月11日向債
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,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
炎(COVID-19)寬緩措施,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12月11月
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.
69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(112年11月1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
率為1.58%,計息利率為11.27%)。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
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
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
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
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授信
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二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
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
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
辦。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
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
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三、緣債務人韓謙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債權人於111年03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
人韓謙,貸款期間七年,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
ID-19)寬緩措施,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3月17日屆滿,
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10.9
4%計算之利息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
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
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
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
十六條)(證四)。四、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
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五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
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
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
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
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六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
至112年11月11日及112年11月17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
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及信用貸款約定
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
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54,247元(其中本
金494,245元,緩繳息60,002元)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
息。七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
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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