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奕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星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
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
,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
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
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段星曜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
兩造間約定相對人應給付利潤予聲請人及金額若干之釋明文
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
日內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,該裁定於113年1月24日
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難認已盡請求原因事
實釋明之責,則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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