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(即張瑞嬌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陳景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,依法不得代理時,
法院得依父母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
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,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
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。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瑞嬌之繼承
人陳景堂為未成年人,應另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
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。
三、如聲請人未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
為共同聲請人(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),並於狀末共
同簽名蓋章,始為適法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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