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謝文倩律師(即潘素卿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,請提出由股票發
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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