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50號
聲 請 人 盧心權(即盧幹金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
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該證
券發行公司「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」,設於新竹縣,有經
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,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-0 1 1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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