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
聲 請 人 黃偉綺(即黃忠堯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 0 1 1000 00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200 004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 0 1 200 005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240 006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90 007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95 008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328 009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361 010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397
附記:
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
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
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
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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