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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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呂繐如
代 理 人 吳展旭律師
連星堯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雯琳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
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,以本案尚
未繫屬者為限,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
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。
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劉雯琳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
人之損害賠償債權,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12年
度司裁全字第15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相對人已於112年12
月6日對聲請人起訴,業經提出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,揆諸
首揭說明,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
核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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