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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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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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918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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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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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呂紹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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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
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
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另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,於債務
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係指第三人之住所或事務
所所在地而言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建興儲存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該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「臺
北市內湖區」,非本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屬有誤,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李文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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