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8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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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289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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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江怡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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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趙洋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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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
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。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北
市士林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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