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70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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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705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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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黃昀
債 務 人 張許美玉即安東天下食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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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
後為執行,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係住於桃
園市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自非屬本院管轄,依
上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裁定移
送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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