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3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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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9360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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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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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田禮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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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
局、集保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。因債務人之
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屯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
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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