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93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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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9387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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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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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黃奇昌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開立
支局,以對債務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顯見其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
住所地法院管轄。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,有
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
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茲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李文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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