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02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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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0260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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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:陳鳳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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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茗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茗碩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,惟
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中市。依上開規
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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