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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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陳玉玫
相 對 人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潮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1年10月12日
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及李潮旺(下稱
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)對聲請人現在
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,
設定新臺幣(下同)30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經登
記在案。嗣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於11
1年3月7日、同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6,000,000元,並提
出發票日為111年3月7日、111年3月21日,發票金額為8,000
,000元、12,000,000元,發票人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
公司等二人之本票2紙。詎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
公司等二人於112年12月30日到期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
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
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2紙、存證信函及掛號回
執(以上均為影本)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又經
本院於113年1月17日通知相對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
司等二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台灣摩
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稱:伊與聲請人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
重大爭議,抵押債權額為零。惟查,拍賣抵押物事件,係屬
非訟事件,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,縱相對人所稱屬實,能否
以之對抗聲請人,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,應由其另行提起訴
訟,以謀求解決,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揆諸首揭規
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洵屬有據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
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
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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