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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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
聲 請 人 禹松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國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國軍發本票裁定,惟因未提
供相對人之年籍資料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
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楊國軍之最新戶籍謄本,該
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,嗣聲請人於113年1月26日
之陳報狀陳明相對人楊國軍非本國人,請本院發函移民署查
詢其身份年籍資料,惟未提供相對人之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
碼,本院無從函查,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
,亦無從送達,應認為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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