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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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229號
聲 請 人 陳淑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宗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請補繳聲請費。
二、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九紙。
三、請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狀正本(並應明確陳述聲請事項),系
爭本票各紙之票面金額、請求金額、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、
利率(請製表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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