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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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633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亞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林亞瑱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最新之戶
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
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
為「林亞□」,本院無從辨識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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