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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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723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耕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。
二、請陳明提示日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示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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