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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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
聲 請 人 程聖儀
相 對 人 張家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
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
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3日
簽發之本票1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金額新臺幣328,678元,
利息未約定,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期日113年1月23日,詎
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就
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%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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