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成即冠穎企業社(原名頂天實業)、劉
志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
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(商業統一編號:00000000)商業
登記資料(內容需含「最新」負責人之身分資料,聲請人須
向桃園市政府查詢),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,
即簽發系爭本票(民國112年2月16日)「時任」登記負責人
之身分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