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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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
聲 請 人 沈銘聰
相 對 人 吳美品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得依聲請或職
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
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
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同區,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
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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