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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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336號
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湟琪即雅琪花藝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(因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
15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一項所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3,200
,000元與所附證物本票影本之票面金額新臺幣1,320,000元
不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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