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
聲 請 人 曾祥核
相 對 人 楊裕隆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
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2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
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
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467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6月20日 250,000元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0日 CH101279 002 112年6月21日 250,0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日 CH0000000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