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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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黃昀
相 對 人 家瑄汽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余美女
相 對 人 張柏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
柒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26號判決
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41,887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
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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