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
聲 請 人 孫國慶
相 對 人 孫卉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
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參拾貳
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109年
度重訴字第535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57號判
決確定,並諭知第一(除確定部分外)、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
上訴人即本案相對人負擔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聲請人於第二審
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50,132元,依前開判決之諭知
應由相對人負擔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
為150,132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
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