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6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166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代 理 人 林玉玲
相 對 人 盧清榮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遷出國外,致債權讓與之通知
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00年00月0日出境後,迄無入
境之紀錄,並經戶政機關於85年12月30日為遷出登記,復查
無其國外地址,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、入出國日期紀錄及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
明之狀態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