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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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
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
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
代 理 人 李雅玲
相 對 人 馳特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郁珊
上列當事人及第三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、仟溢環保有限公司間請
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整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重
訴字第12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及仟溢環保
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及國防部政治
作戰局負擔確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2,704
元,相對人並已陳報未支出訴訟費用。是以,本件相對人應
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0,676元(計算式
:122,704元X1/2X1/2=30,676元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3項規定,加給自確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
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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