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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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富利香港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
相 對 人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
元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重訴
字第2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16號判決確定
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
5,87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
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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