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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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
聲 請 人 沈雁玲
相 對 人 江偉達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偉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整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
字第175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10,46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
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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