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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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7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蘇筱琪
相 對 人 源進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靚庭
相 對 人 黃心福
黃世騰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整
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
第4480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8,37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
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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