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8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8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王雪慧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
整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92號判決確
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,424
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意義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