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離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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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21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
上列原告劉莉玲與被告乙○○○○○○(MURRAY LIAM)之間請求離婚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,補正關於本件起訴狀繕本、民
國113年7月18日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、送達證書之英文
譯本(一式兩份並蓋翻譯社證明)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,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;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
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51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,家事事件法第51條
並有明文。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
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;囑託外國
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
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;前項送
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
以我國文字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
關訴訟文書之譯本;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
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
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;依民事訴訟法
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
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;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、辦理
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、2、3項亦有明文。
準此,涉外家事訴訟事件,倘原告起訴後,未依受訴法院要
求提出翻譯本,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定期間命原
告補正,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,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愛爾蘭人
民,惟原告起訴僅提出起訴狀中文繕本,未附英文譯本,是
為使被告得受合法通知,瞭解被訴事實及依據,以保障其訴
訟法上權益,有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,命原告就上開起訴
狀,並依本院製作之期日通知書、送達證書,提出被告所屬
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翻譯本,送交本院併依前揭規定送達被
告所屬國地址,以利被告應訴。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,自行委請翻譯社或其他專業人士翻譯後,於主文所定期限
內向本院提出譯本,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廖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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