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8
訴訟救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
聲 請 人 陳聯城
代 理 人
(法扶律師) 林厚成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志修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
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
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
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又經准予法律扶助
之人,既符合該法所定無資力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
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無
庸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,除有
類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而具
顯無理由情形外,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,有該條民國104 年
7 月1 日修法理由可資參照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其訴訟救助聲請,已提出相關文件佐證
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佳欣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